河北省昆虫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
中文名称:河北省昆虫学会
英文名称:Entomological Society of Hebei
简 称:ESHB
第二条 河北省昆虫学会是河北省昆虫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科普性、公益性和群众性团体,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省级一级学会,业务上接受中国昆虫学会的指导,属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团结河北省的广大昆虫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科技工作者,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交流昆虫学领域中的科学技术,提高昆虫学的科学水平,普及昆虫学知识,促进昆虫学科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科技兴冀”做出应有贡献。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河北省昆虫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北省民政厅为登记管理机关,本学会受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在河北农业大学。
第五条 会址设在河北省保定市河北农业大学西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昆虫学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和业务水平,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二) 对河北省有关昆虫学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 加强与国际、国内、省内有关学会的联系和合作;
(四) 加强与生产、技术推广部门的联系,积极普及昆虫学知识,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活动;开展与专业有关的经营活动,兴办与本专业有关的经济实体;
(五) 组织有关专家对河北省重大作物虫害进行考察,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六)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有关人员编写有关昆虫学的科普书刊,定期对学会的网站进行维护;
(七)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昆虫学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及科技文献等的编审;
(八) 积极发现并推荐青年科技人才,表彰奖励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九) 积极举办各种学术会议、科普展览和新产品交流交易会;
(十) 反映会员和昆虫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 举办各种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 凡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取得讲师、助研、农艺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昆虫学工作者;凡取得学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部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昆虫学工作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凡从事昆虫学技术多年或本学科管理的领导干部。
(四) 单位会员:与本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五) 外籍会员:在昆虫学科有较高成就和一定影响,对我国友好,愿与本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六)与昆虫学科相关的有经济实力,愿意在经济上支持学会发展的公司和企业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填写提交两份“会员申请表”。
(二)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成为本学会会员,单位会员需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批准。
(三)报中国昆虫学会备案(其中上报会员登记表一份)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为学会筹集资金,协助或支持学会兴办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为学会筹集资金,协助或支持学会兴办经济实体。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举行学术活动;
(六)拟定本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学会活动计划;
(十一)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二)举行学术活动。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线上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提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挂靠单位资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自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和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及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集中之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在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章程经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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